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告 宋惠芬 被告 劉清梅
宋楚中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宋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倒數第七行至第八行關於「第19條第2款申請改領半俸業經退輔會核准」、第五頁倒數第十五行關於「被告宋楚中及被告 宋蕙芬 均已成年」、第六頁倒數第七行「進而於系爭協議書上簽具劉清梅之姓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19條第2款申請改領半俸業經國防部核准」、「被告宋楚中及被告 宋蕙芳 均已成年」、「進而於系爭申請書上簽具劉清梅之姓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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