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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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胡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和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和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和基督教會之董事長,為完備法人組織之健全運作,擬修正前揭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有關設立董事之人數規定,並於第6條增設董事出缺之補選規定,並經民國105年2月23日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有關增訂及修正事項及理由,詳見修正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和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和基督教會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和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