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己○○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癸○○
被 告 戊○○
子○○
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壬○○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需補正改用小額程序之裁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97年11月1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