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己○○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癸○○
被   告 戊○○
      子○○
      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壬○○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需補正改用小額程序之裁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97年11月1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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