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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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楊瑞城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被告 陳昭洳 被告 龔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系爭三筆土地權利範圍經鑑定後總價為新臺幣6,638,933元(參照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775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低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新臺幣1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38,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羅仕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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