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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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5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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