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林秀 足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慶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並陳報招領結果。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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