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逾期第二個月者,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新台幣肆
佰伍拾元,逾期第四個月者,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者,
新台幣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者,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