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佳暉
被 告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
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
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
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乙○○、丙○○連帶負擔貳
佰元,餘由被告丁○○、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28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6年9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