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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