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