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59號聲請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維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456816原本一紙。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