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5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5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517號聲請人 蘇郁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秉豐 、 阮金菁 、 羅建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葉秉豐、阮金菁、羅建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