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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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鐘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寶琳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寶琳之住所或居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