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涂謝秀蓮 訴訟代理人 涂家瑋 被告 馮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4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原告所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71,0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按日給付賠償金部分,應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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