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張翠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邱瓊德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49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頭份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0.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2,880,
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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