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54號上訴人 蘇秀鶴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點第七行、第八行關於「 蘇騰泉 」之記載,應更正為「 蘇騰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