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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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成寶貞 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劉育燈 受告知人 李苡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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