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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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告 方筱喻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楊于瑾 律師被告 温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