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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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告 方筱喻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楊于瑾 律師被告 温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叔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959 號裁定(109.11.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3530 號(110.02.0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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