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057號聲請人 孫亞蕾 相對人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孫亞蕾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柏翔之戶籍雖設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惟相對人實際居住在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地址:新竹縣○○鎮○○路○○號),且無變更住所或回戶籍址之打算等情,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顯見相對人無以戶籍址為其住所之意,難認相對人之戶籍址為其住所地。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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