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 莊治宗 被告 趙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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