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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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7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慶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第一審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並經本院第二審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劉明潔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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