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債權人全泰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德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文件,並表明其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