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光凌 被告陳光凌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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