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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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共有土地持分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許登茂 被告 吳宗憲
吳寶琴 吳宗霖 吳莊煌 吳莊碧 吳叔靜 高煥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高煥然現居國外,其送達回證尚未見覆,經本院電詢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因尚須向駐美代表處調取,需三個月以上時間,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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