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洪麗雯 被告 鍾佩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壢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