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蕭川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蕭川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