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翁乙民
相 對 人 王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
行強制調解程序,因被告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
中,本件依法須提解相對人到院進行調解,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提解費用2,2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