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翁乙民
相 對 人  王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
行強制調解程序,因被告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
中,本件依法須提解相對人到院進行調解,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提解費用2,2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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