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鎮隆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秀卿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迨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解除接見通信之限制,嗣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甲○○、乙○○後,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