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原告丁○○
乙○○甲○○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兼複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林宗成~B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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