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八號、第三0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晏鵬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