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上訴人山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協商室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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