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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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200萬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民生││661│建│││22│全部│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2│花蓮縣│花蓮市│民生││661之1│建│││18│全部│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3│花蓮縣│花蓮市│民生││662│建│││242│全部│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4│花蓮縣│花蓮市│民生││662之1│建│││208│全部│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