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 廖俊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華幸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號返還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陳李桃 於本院106年重訴字第488號返還借款事件審理時出庭作證,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經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偽證罪告訴,現由該署107年度他字第2852號偵查中,因檢察官欲瞭解陳李桃於本院審理時出庭作證之情狀,故諭知聲請人向本院調取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該案民國106年7月1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8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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