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國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刑事判決對莊國平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62號(106年度偵字第2315號、第41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07年1月8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7年1月28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於107年8月6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本應於緩刑期間內惕勵自省,惟其所為係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月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7年1月8日起算,迄至109年
1月7日止;又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即107年1月28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7年8月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1份、107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是受刑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於107年9月13日向本院為之等情,亦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12日竹檢錫執敬107執保62字第107002943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存卷為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