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7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號3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