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77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甲○○
2樓號1樓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用印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
二、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