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債權人 楊文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盟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理由欄係
陳明債務人向案外人「 張文謙 」借貸,似與台端無涉?)。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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