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張興國
洪永叡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被告 陳娜慧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