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旺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