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告 李景晶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原告 李景儒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李宗憲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瀅芝 律師
鄧瑀萱 律師被告 李宗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一部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及被告李宗憲均請求於前揭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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