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 賴建崚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昌 律師原告 賴正三賴國健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賴威志
賴威廉 賴保成 賴昌酉 賴威松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保琛
賴保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春鳳 被告 賴陳節
賴麗珍 賴小雯 李淑貞 賴麗丹 賴幼 上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案件中,就原告賴建崚與被告賴威志、賴威廉、賴威松、賴保琛、賴保成、賴保同、賴昌酉間就坐落彰化縣○○鄉鎮○段○○○○○○○號土地,原告賴正三與被告賴威志、賴威廉、賴威松、賴保琛、賴保成、賴保同、賴昌酉間就同段727之48地號土地間之上開請求履行契約案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威志、賴威廉、賴威松、賴保琛、賴保成、賴保同、賴昌酉(下稱賴威志等7人)主張其等之被繼承人賴錫淵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賴錫顯 間就重測前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後經合併分割,原告賴建崚所有之彰化縣○○鄉鎮○段○○○○○○○號土地及原告賴正三所有之同段727之48地號土地均為上開三筆土地合併分割而來)成立買賣契約,被告賴威志等7人並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案件中,以買賣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2人分別就上開彰化縣○○鄉鎮○段○○○○○○○號土地、727-48地號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賴威志等7人公同共有。
故本件被告賴威志等7人是否有占用土地之正當權源,甚或原告是否仍得繼續為本件土地之所有權人,均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案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案件所爭執之法律關係確認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請求履行契約案件一審判決,判命賴建崚、賴正三應分別移轉上開土地所有權予賴威志等7人公同共有,並已經賴建崚、賴正三於108年5月27日提起上訴)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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