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子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查本件被告周子威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以刑法第4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釋憲並循此為由裁定停止審判。第查,本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部分,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02月22日作成釋字第77
5號解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本件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