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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