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再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再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再字第00018號聲請人森美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97年度裁字第15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53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531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認為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原裁定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所為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聲請人併對本院判決再審,業已繳納對判決及裁定再審之裁判費,對本院判決再審部分另結,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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