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221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二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陳鈺林法院書記官盧小芬通譯楊孝龍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與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 朱麗玉 共同向被告甲○○租賃房屋以經營翡翠屋卡拉OK店(下稱翡翠屋)。租賃期間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原告與朱麗玉並共同簽發發票日分別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每月五日一張,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止,每張金額為新台幣三萬元之本票共計二十四張,交付被告用以支付各月之租金。嗣原告復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將翡翠屋之經營權轉讓朱麗玉獨自經營,轉讓契約內並明定嗣後所有與翡翠屋相關事宜均與原告無涉,被告亦知之甚詳,是該房屋租賃契約之租金應由朱麗玉獨自負擔,與原告無涉。惟訴外人朱麗玉竟未依轉讓契約內容支付租金予被告,被告轉而持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原告給付租金。然原告現並未經營翡翠屋,自無須支付租金,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五張本票債權均不存在云云。被告則以原告與朱麗玉均為租賃契約之相對人,原告不得以其與朱麗玉間之經營權轉讓契約對抗被告,原告仍應負本票發票人之責任,故被告對原告就系爭五張本票之債權仍然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二、系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號所示之本票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原告與訴外人朱麗玉為支付租金而共同簽發交付與被告,此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堪予認定。按票據為無因證券,雖票據債務人基於授受票據之原因關係所生之抗辯權仍得據以對抗自其直接受讓票據之執票人,惟必票據債務人之抗辯權確實存在,始得據以對抗持票人。本件原告主張其抗辯權存在,乃以其已將翡翠屋之經營權轉讓與朱麗玉,且該轉讓事實被告亦知情,故其所負之租金債務自應由朱麗玉承擔,其對被告並不負任何債務,票據上之原因關係既不存在,票據債務亦應隨之消滅云云為據。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為原告之租金債務是否已由訴外人朱麗玉承擔?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已將翡翠屋之經營權轉讓朱麗玉經營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之股權轉讓書一紙為證,然該轉讓書上之當事人為原告及朱麗玉二人,被告並不包括在內,自不受該轉讓契約內容之約束。難謂被告已同意原告所負之租金債務應由朱麗玉獨自承擔。原告雖另主張被告對股權轉讓一事亦知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信實。惟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本件朱麗玉雖亦為前開租賃契約之債務人,並非第三人,然而原告欲將其契約上之權利義務全部讓與他債務人一人單獨承受,而為免責之債務承擔,對於債權人而言,與由第三人承受無異,故非經債權人同意,對於債權人亦不生效力。是被告縱不否認知悉原告與朱麗玉間之轉讓事實,惟知悉與承認實為二事,被告於審理中堅決否認曾同意由朱麗玉承擔原告基於前開租賃契約所負之義務。即原告亦於審理中自承:我要將店頂給朱麗玉單獨經營時,被告也在場,我要求被告將本票還我,但被告表示必須朱麗玉開支票,才可換回本票。朱麗玉本身沒有那麼多支票,所以並未換回來(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苟被告當時確有承認朱麗玉承擔原告之租金債務,依原告所述,即應將本票返還於原告,被告既不同意將本票返還,適足表示不同意原告可因朱麗玉之債務承擔而免責。是被告既不承認該債務承擔,則朱麗玉與原告訂立轉讓契約承擔原告之債務,被告縱屬知情,在其承認以前對於被告仍不生效力,其理甚明。綜上所述,原、被告間之租賃關係仍然存在,原告自負有給付租金之義務。而系爭本票既係原告為給付租金而簽發,則授受票據之原因關係自仍存在,依法原告即須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其上開主張於法無據,自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無法准許,應予駁回。~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F0~T32┌────────────────────────────────────┐│附表: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二一號│├──┬───────┬───────┬───────┬─────────┤│編號│發票人│本票號碼│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暨到期日│├──┼───────┼───────┼───────┼─────────┤│01│朱麗玉、乙○○│0三一三0七│叁萬元│八十八年十月五日│├──┼───────┼───────┼───────┼─────────┤│02│朱麗玉、乙○○│0三一三0九│叁萬元│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03│朱麗玉、乙○○│0三一三一0│叁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五日│├──┼───────┼───────┼───────┼─────────┤│04│朱麗玉、乙○○│0三一三一一│叁萬元│八十九年二月五日│├──┼───────┼───────┼───────┼─────────┤│05│朱麗玉、乙○○│0三一三一二│叁萬元│八十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