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