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84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德文 地政士(即 蔡忠良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完整之新北地院賢家潔字110年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