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5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參、肆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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