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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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943號債權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普達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歐普達資訊有限公司之變更營利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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