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美君選任辯護人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美君選任辯護人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