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宣告緩刑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七號判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確定。然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六月五日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